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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更多的见家庭档案)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5层B501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或本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范围:乙方承租甲方合法拥有的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5层B501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1.24平方米,装修状况良好。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期为2年,从202 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止(包括头尾日)。
合同到期,乙方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用途:办公。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每半年租金为72500元整(柒万贰千伍佰元),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145000元整,日租金为145000÷365=397.26元,月租金为145000÷12=12083元。
押金12083元,用于担保乙方履行合同,不计利息。乙方不得要求以押金冲抵日常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每半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半年租金。
乙方于签约日即向甲方支付前半年租金及押金。于202 年 月 日前向
甲方支付后半年租金。以此类推。

第六条 房屋及物品交付:甲方收到乙方第一笔租金和押金后应将房屋(房门钥匙、电卡)及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家电、家具等交给乙方。
房屋内甲方物品包括:三人沙发(床) 个、单人沙发 个、书柜 组、办公桌(老板台) 组、茶几 个、整体淋雨房1个、冰箱1个、厨柜 个,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期内妥善使用上述物品。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视为乙方认为房屋符合安全要求,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装修良好,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交付完成。

第七条 各项费用的负担:
(一)房屋交付后产生的水 、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每月按实际耗用量,由乙方向本房屋所在大厦物业公司或相关单位缴付。
(二)乙方若使用固定电话(网络),可向大厦物业公司或相关单位申请开通,甲方予以协助。使用电话(网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若使用有线电视,可向大厦物业公司或相关单位申请开通,甲方予以协助。使用有线电视(网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若使用车位,可向大厦物业公司申请。使用车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物业费由甲方承担,由甲方向大厦物业公司缴付。
(六)因乙方使用而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在合同解除前转让房屋所有权。
(二)甲方或其代理人可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带领有意向购买本房屋的买家进入房间看房,乙方应提供方便。
(三)合同解除前甲方若将本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应建议受让方作为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期满。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带领有意向租赁本房屋的租客进入本房屋看房,乙方应提供方便。
(五)合同解除前甲方不得将本房屋租给他人。
(六)甲方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有权在合同解除或自动解除前合理使用所租房屋及本房屋所在大厦公共地方及设施。
(八)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包括装修)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密切关注其因自然属性或长期使用等原因而导致的损耗情况。发现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大厦物业公司或甲方修复。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因乙方疏忽未及时采取修复或预防等措施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乙方应注意检查所有电源、电器等是否存在破损、漏电等安全隐患,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因使用任何电源、电器等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等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注:蒸气浴房系2009年购置,已超过10年,在进行安全检测前不要使用其蒸汽功能。交房前,甲方已将其电源断开,请不要接通电源)。
(十)乙方应注意观察中央空调、水截门等设备设施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通知大厦物业公司和甲方。由于乙方疏忽或因乙方不配合维修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乙方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违禁物品,不得进行可能对甲方或大厦其他用户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反法律及有关政策的活动。
(十二)乙方承诺遵守本房屋所在大厦物业管理公约及物业管理方面的一切合理规定并承担由于违反管理公约及合理规定引起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第九条 房屋装修:甲方已为乙方提供现状装修,若乙方重新装修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转租转让: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不得将本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与第三方调换使用或进行其他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第三方”,系指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或自动解除:
(一)合同到期,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甲乙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合同解除。
(三)甲方允许乙方中途退租。乙方中途退租,自乙方将本房屋交还给甲方之日,合同解除。乙方中途退租,乙方已提前预先交纳的租金余额和押金予以退还。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五)合同到期前,如遇拆迁,本合同自动解除。
(六)出现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七)乙方有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甲方以“短信、微信、在本房屋门上张贴书面通知”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⒈拖欠房屋租金(全部或部分)超过10日的。
⒉拖欠水费、电费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过两个月的。
⒊由于乙方责任(如不合理使用等)造成房屋(包括装修)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明显损坏且乙方拒绝修复和赔偿,或擅自进行装修、拆改等改变、损坏房屋结构的。
⒋转租、转借、转让本房屋、与第三方调换使用或进行其他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的。
⒌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其它活动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⒍因乙方的原因,本房屋被第三方强占或受到类似威胁的。
合同解除或自动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合同解除或自动解除后,甲方收回房屋时,有权处置乙方(或第三方)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该物品不足以抵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解除或自动解除,并不免除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解除或自动解除后,乙方未交还房屋给甲方的,每日按日租金的1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超过10日后,每日按日租金的1.1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超过30日后,每日按日租金的1.3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如遇北京市房屋租金价格上涨,则以本房屋所在世纪大厦当时最高日租金的1.3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否为最高日租金,以甲方在大厦物业公司、房屋租赁网络平台(我爱我家、链家、……等)获取的信息为准。
(二)合同到期,甲方应于收回房屋后10日内退还预收的押金。逾期每日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逾期超过30日后,每日按3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但房屋(包括装修)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未赔偿的,或者乙方拖欠应当承担的水费、电费、房屋占有使用费等费用未结清的,自完成赔偿或清偿后开始计算逾期时间。
(三)合同未到期,乙方提前退租的,甲方应于收回房屋后10日内退还预收的租金和押金。逾期每日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逾期超过30日后,每日按3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但房屋(包括装修)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未赔偿的,或者乙方拖欠应当承担的水费、电费等费用未结清的,自完成赔偿或清偿后开始计算逾期时间。
(四)乙方拖欠租金的,每日按拖欠金额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拖欠超过30日后,每日按3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五)乙方拖欠水费、电费等费用的,依照相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拖欠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六)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包括装修)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明显损坏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财产损失。
(七)乙方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应承担恢复原状的全部费用。
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八)乙方将本房屋转租、转借、转让、与第三方调换使用或进行其他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导致甲方不能及时收回房屋的,乙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承担甲方收回房屋前的全部房屋占有使用费外,还应按该房屋占有使用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甲乙双方的其它违约行为依据本合同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比例、年利率和房屋占有使用费等,如果超出法律、政策允许的幅度,则按法律、政策允许的最高上限确定。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联系送达:本合同载明的任何一方的手机号、微信号发生变动或长时间关机、停用,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而对方仍以该手机号、微信号发送通知的仍视为送达。
本合同载明的任何一方的通信(送达)地址发生变动,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而对方仍以该通信(送达)地址发送通知的仍视为送达。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本合同所载明的各方通信(送达)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
本合同载明的任何一方的通信(送达)地址不真实、不确切或变更后不及时告知,导致法院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法院专递、邮政快递EMS、顺丰快递等)至该通信(送达)地址的,邮件回执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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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送达)地址: 通信(送达)地址: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