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7]浙法告申民他字第6号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鲁迅之子周海婴的起诉符合《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的条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以调解结案为宜。如调解不成,你院可根据本案实体审理的情况确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或如何承担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周海婴诉称:被告于1996年8、9月份未经原告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同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书有"绍兴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肖像左侧写着"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承制"和"9999纯金"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先生的生平简介:"鲁迅(1881-1936),原名周树人,号豫才,绍兴人。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
周海婴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以制作"近代贤人"为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制售鲁迅肖像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周海婴于1997年6月3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请示的问题、分歧意见、理由
此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于立案受理。但因此案涉及鲁迅的肖像权,且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规定,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多数人认为:本案可以受理。理由是:(1)被告以鲁迅肖像制售金卡礼座,营利目的殊为明显;(2)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鲁迅先生虽已去世,但其肖像与其子女利益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对死者生前利益保护,构成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及其社会利益保护的组成部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司法解释可以此照;(4)国外有立法先例,可以借鉴。少数人认为本案不宜受理。其理由为:(1)死亡公民的肖像是否受法律保护无明确规定。(2)如果禁止被告的制售行为,对当地经济会有影响。审委会倾向于多数人的意见,但考虑到死亡公民的肖像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能否受理;如果受理,死亡公民的肖像保护是否受一定时间的限制;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