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黄德信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的复函
(2000)民他字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黄仕冠、黄德信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范宝忠供稿、《广西法制报》发表的《法官黄仕冠、黄德信徇私舞弊被逮捕》一文,内容严重失实,且在人民法院判决黄仕冠、黄德信无罪后,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拒绝进行更正报道和后续报道,根据我院《关于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害了黄仕冠、黄德信的名誉权,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该案以案外和解的方式处理为宜。故请告知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希望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给黄仕冠、黄德信一定经济补偿等方式争取达成和解,使黄仕冠、黄德信主动撤诉。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则依法作出处理。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