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津房权〔2004〕342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有效利用房地产档案资料,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指对房屋权属登记基本情况的记载。
第三条 凡是需要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属于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房屋,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属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到天津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中载明如下事项:
1、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2、房屋坐落、地号;
3、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
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5、房屋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权利价值、抵押范围、抵押期限;
6、房屋权利限制状况;
7、房屋登记日;
8、房屋权属证书的证号或登记证明编号。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实行公开查询,对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机关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除外。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由房屋的产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查询人应通过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查询。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向登记机构填写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和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件。
第九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查询人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件。
(二)受理。对查询申请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查询。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并与该房屋产权档案核对。
(四)收费、告知。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对有登记记录的,打印登记信息,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查询专用章;对无登记记录的,打印无登记记录的证明及查询日期,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第十条 对查询申请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查询。当时提供查询有困难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预约日期告知查询申请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供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登记信息应当在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按本办法进行。非查询接待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查询。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登记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收费,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