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权[2008]439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购房人按时办理房地产登记,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4"预购期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现就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对本行政辖区内商品房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及时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对购房人已办理预告登记且入住满两年的商品房所在项目进行清理。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企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应对项目进行核实调查,并将项目情况上报市局,市局转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四、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对上述商品房项目进行房屋测绘和地籍测绘,计算土地分摊系数。报市局批准后,将该项目的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录入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

    五、信息录入完毕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入住满两年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证》。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在经营的,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注销、吊销或下落不明以及其他原因无法配合办理的,由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申请。

    六、"入住满两年"是指: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满两年;或者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的房屋交接单满两年。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由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关于入住已满两年的具结书。

    七、对于20021231日以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项目,按照《条例》第59条规定办理补登手续。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