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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 (摘自 主编的《》) | 返回首页 返回上级 免责声明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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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甘肃省工艺美术公司控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洮县支行八里铺营业所错转信汇索赔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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