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印发《北京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京建物[2005]8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统一全市该项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将《北京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政许可程序》(附件1)及《北京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政府网站公布,便于申请人使用。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许可期限:20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决定机关: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小区办)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
许可条件: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2万平米以内)的物业项目
(一)受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表2份(申请单位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1)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应提供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建委网站上发布免费公告证明;
采取邀请招标的,应提供向五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邀请的证明;
(2)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5、招标人出具的少于三个投标人的证明。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______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转审查人员。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______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标准: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应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决定标准对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四)告知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件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______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批准通知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对于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______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