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106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服务费用和收费方式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向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三、2003年9月1日前,已经我局核准物业管理公约的新建项目,执行本市原有物业管理公约制度,即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向买受人明示经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公约。
2003年9月1日至本通知颁布之日前,已经核准物业管理公约的新建项目,没有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按照本条上款规定执行;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办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物业管理公约的核准申请。原《关于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326号)和《关于发布“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563号)即日起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