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1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1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