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内外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673号
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交易所、市权属登记中心、局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加入WTO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本市的投资环境,把北京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内外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统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消本市商品房分“内销”、“外销”的规定,凡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核发使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分“内销”、“外销”。此前已申领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许可证一律换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封皮不再加印“内”、“外”的标记。此前已签用印有“内”、“外”标记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再更换,尚未签用的一律换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统一交易税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税费不分内、外,一律按现行的统一标准计收。
四、统一地价标准
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不分内、外,一律按现行的统一标准计收。
五、统一租售对象
取消商品房分“内销”、“外销”的规定后,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商品房,均可售、租给原内、外销商品房所规定的销售对象。其中国家或本市对外国自然人购、租商品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实施步骤
本通知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