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081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小区办批复成立的管委会,应按照《关于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小区办字[1999]第064号)文件的规定,完成管委会印章的刻制、备案工作。

    二、管委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管委会提名,经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并按公章管理制度在章程中加以规定。

    三、管委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的通知;

    2、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3、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的公告;

    4、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征求全体产权人关于物业管理事项决议的公告;

    6、向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

    7、除上述内容外使用印章的,应当由管委会会议决定,但不得超越管委会职责范围。

    四、凡违章使用管委会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换届、改选管委会工作结束后,原任管委会印章保管人应在7天内向现管委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区县小区办限期移交。逾期不交出的,由区县小区办核实后向全体业主公告原印章作废,并明确现管委会印章的代章办法。

    管委会撤销或者合并的,原管委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应由区县小区办暂时代管,待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发给新的管委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