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试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改[2004]375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2003]65号),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工作,经商市财政局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的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的试行规定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2003]65号),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工作,现就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以下简称四合院)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省、区、市(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均可购买四合院。

    二、单位和个人购买四合院,可依法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

    三、单位和个人购买四合院,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四、单位和个人购买四合院,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出让合同约定在3年内分期等额交纳地价款。交清地价款后,购房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单位和个人购买四合院,享受以下税费优惠:

    (一)、购房人保护和修缮四合院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本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购买四合院,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暂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或转让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转让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区政府应根据《保护规划》,做好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购买保护区四合院的单位和个人保护和修缮四合院提供依据。市规划、文物行政等主管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支持购买保护区四合院的单位和个人保护和修缮四合院,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专业部门,应做好配合,优先安排落实相关工作。

    七、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协商迁出现住户或有偿回购公房使用权,对房屋进行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四合院居民可以自行组织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也可以协商一致整体出售现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

    八、购买四合院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房屋所在区政府审定公布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落实对所购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四合院的单位和个人保护修缮房屋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市和各有关区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为购买四合院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