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7]28号
各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