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80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9号)和《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共有产权问题

    201131日以前,已经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或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共有产权(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下同)的单套住房,可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201131日以后购买住房的共有产权人,按拥有1套住房计入共有产权人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二、关于拆迁安置购买住房问题

    《通知》实施后,因拆迁安置需要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按原规定办理相关的备案和登记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拆迁安置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三、关于司法裁定住房问题

    《通知》实施后,因司法裁定需要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可凭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司法裁定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四、关于继承、遗赠住房问题

    《通知》实施后,因继承、受遗赠需要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可凭公证的继承、遗赠文书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继承、遗赠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