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继续按银发[1991]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逐笔报总行审批;已经到期收回的抵押贷款,划交总行,不再周转使用,未经总行同意,不准发放贷款。
二、分行向总行申报该项贷款时,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说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用途、抵押期限、分行审查意见。抵押外汇必须是企业自有外汇,并由当地外管部门证明盖章,注明抵押外汇金额。如遇特殊急需报批的抵押贷款,分别可先电传上报,随后补报正式文件。
三、地方、部门借用的外债、向银行借入的外汇贷款,不能用于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四、各地分行计划资金部门要注意加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用途的审查。对符合银行信贷政策、经济效益好、短期可以收回的贷款需求,银行可以优先支持。对期限较长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需求,应从严掌握,积极从外汇调剂市场解决人民币资金。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外汇抵押贷款,都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计划。
五、对一九九一年办理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请各地分行将抵押外汇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资金相互核对,账务一致。
六、有关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政策,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