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15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认定付款人的过错和责任,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第五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处理。至于存款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经过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一并处理。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
一,案件的主要事实
1998年8月10日,原告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帝公司)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南开支行(以下简称南开建行)处开立账户512--27303x
x x x。于8月11日向该账户存人人民币500万元;同年8月28日,原告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柯恒公司)也在被告南开建行处开立账户512--27303x x x x,并于8月28日至10月29日,先后存人人民币2000万元。两原告于同年12月9日到被告南开建行竺取款:被告南开建行告知款已经取走,其中旭帝公司的500万元被他人以旭帝公司的名义分三次取走493.6万元;迈柯恒公司的2000万元被他人以迈柯恒公司的名义分十次取走1998.8万元。两原告于1998年12月14日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开建行支付存款2500万元。
1998年12月11日,被告南开建行向天津市公安局报案,公安部门在初查后于同年12月14日以"经刑科所鉴定,取款票据上的印鉴伪造的,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票据为手段骗取在银行的存款,涉嫌票据诈骗"立案侦查。
经天津市公安局侦查,本案的票据诈骗的主要嫌疑人是北京金视野装饰有限公司的经理成敬,该人作案后逃匿,并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大连、北京公安局通缉。大连警方在案发后将成敬的同案嫌疑人李玉华(金视野公司会计)抓获归案。2000年2月,成敬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现成敬已经因涉嫌金融票据诈骗被北京市第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于2000年6月6日致函天津高院:"此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成敬,因涉嫌北京市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被当地警方抓获。我局于2000年2月24日在北京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就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发生的金融诈骗案的有关问题对成敬进行提讯。成敬供述:其以高额利息为饵,诱旭帝、迈柯恒公司在南开建行存款2500万元,成敬采用电脑扫描、喷涂等高科技手段伪造汇票委托书、转账支票等凭证,分数次从南开建行骗取存款2490余万元后潜逃,直至被抓获。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成敬后,我局派员对存款方的主要经办人李峰和赵建风再次分别进行询问。对旭帝、迈柯恒公司在建行的存款情况基本核清。关于收取成敬高额利息等相关情节,赵、李两人均予否认,目前尚无据可查。经侦查目前没有发现贵院受理的原、被告涉嫌参与共同诈骗问题。"
二、天津高院的请示意见
在审理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研究,对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两原告与被告南开建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是明确的、真实的,由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未发现两原告有参与犯罪或有过错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两原告与成敬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且被告南开建行不能证明两原告在存取款及保管印鉴上有过错,因此,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65号《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折角核对虽是现行《 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规定的方法,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令被告南开建行归还两原告存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1997年9月9日银发[1997]393号《 支付结算办法 》 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的规定,由于南开建行在对外付款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审查义务,并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办理手续,因此,南开建行可以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鉴于本案在适用法律规定上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究竟适用哪一个规定妥当,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