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1991年5月25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在商业(包括粮食、供销合作社,下同)部门逐步推行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商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部门推行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其目的逐步规范商业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完善购销(调拨)合同的管理,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商业部门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是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既要积极提倡、宣传,引导当事人自觉使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实施步骤上又要力求稳妥,逐步推行。
第四条 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商业部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商品和行业特点起草设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商业部统一发布,并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商业部发布的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通用的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一样,属于全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系列,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商品购销活动,允许当事人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和手抄合同文本;对要求迅速交易的购销活动,允许当事人以电报、电传、电话等形式达成协议,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特别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具体。
第六条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方便当事人使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按其示范文本的内容、格式增加当事人名称、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和固定的商品名称、型号等,自印自用。具体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具体商品主营公司统一印制,酌情收取工本费,供需要数量较少的当事人领取使用。
第七条 对一九八四年以来商业部制定、印发的有关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附件确定的各种具体商品购销合同文本,在未修订、宣布废止前,继续有效。在上述商品购销合同文本修订、重新发布后,原有的合同文本允许继续使用,避免浪费。
第八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广泛宣传逐步推行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当事人因购销活动需要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应采取罚款、限制企业评优、升级等制裁手段;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的调解申请应予受理。
第九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推行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工作。按照分工、相互合作,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