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关于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审查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4日)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来函问:中央直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应如何办理报送审查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第23条“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为保证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及时、正确地进行,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可由该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为了加强对这类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情况的管理,请你局将审查情况及该集体合同文本(复印件)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