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1〕66号)
农业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允许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报告的函》(〔1991〕农(人)函字第89号)收悉,现将上述问题函复如下:
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确需从农村招工的,可比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