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2]51号《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现答复如下: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 此复

                                  

                                     二○○三年一月六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2]51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 第十五条 规定了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包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对受理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当主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或为主合同的条款时,如原告既起诉主合同的债务人,也起诉抵押人,可以按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类案件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的约束。另一种意见认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与船舶抵押有关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如借款合同船舶抵押、履约担保船舶抵押等各种纠纷案件。当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或为主合同的条款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规定,不论原告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还是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均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地方法院受理的,应移交海事法院。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