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网
      
返回首页
返回上级
免责声明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  则若干意见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1118)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501)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

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残疾人]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老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发[1997]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审理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


[]

 

[]

[]

 

[]

[]

[]

 

 

[]


[]

 

…………………………………………………………………………………
已废止文件

 

 

 


○典型案例

○学理解释

○证据要求

○文书样式

○诉讼技巧

○参考书目

地方法规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河南 山东 山西

陕西 宁夏 甘肃 青海

内蒙古 新疆 西藏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江苏 浙江

江西 福建 广东 广西

安徽 四川 云南 贵州

海南

香港 澳门 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