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请示的复函

 

            (1996年4月11日  法函〔1996〕5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1996〕27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