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2000)民他字第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
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抄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