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国营燎原机械厂迁建
(1994年6月15日 法经(1994)13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经请字第14号请示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1月5日的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四川省国营燎原机械厂迁建指挥部(下称迁建指挥部)与河北省廓坊市安次区工商实业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购销钢材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迁建指挥部与开发公司于1993年3月29日签定了购销钢材合同。在“合同交(提)货地点、方式”一栏中写明“廓坊交货,货物到达四川广安站”。据此应认为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廓坊。已实际交付的部分货物的履行地点,亦与上述约定地点相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廓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廓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廓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认真查明案情,分清责任,依法秉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