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临漳县石化总公司物资承包配套公司与吉林省梨树县边境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  法经(1994)27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临漳县石化总公司物资承包配套公司与吉林省梨树县供销边境贸易公司购销重轨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补充报告》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高经字[1994]第9号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在违约方的对方“正法解决”。这种约定不明确,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双方未约定交(提)货地点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对交货方式所作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应认定货物发运地吉林省图门市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指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两地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显属不当,该院(1994)四经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依法应予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临漳县人民法院应将有关诉讼材料移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