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无棣县开发公司饲料营业部与河北省正定县日用杂废旧物资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开发公司饲料营业部(下称营业部)与河北省正定县日用杂品废旧物资公司(下称日杂公司)在1994年6月14日签订的购销鱼粉合同中虽未约定交货地点,但约定了"运输由供方代办,运费供方负担",同时又约定"需方(日杂公司)自验,自提"。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双方又签订了租车协议,协议规定由需方在无棣雇车,供方代理雇车。依据该协议,日杂公司先后二次雇车从无棣提走全部货物。据此,应当认定供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四条 、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对本案的判决,将该案移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无棣县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宁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