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钻石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与中国扬子集团空调器总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湘高经请字第07号请示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他字第41号-1号报告均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1994926日,湖南钻石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公司)与中国扬子集团空调器总厂(以下简称空调器厂)签订了一 份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在合同条款第十二项中双方约定:按随附2份文件①"付款条件"、②"技术协议"办理。在"技术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空调器厂同意其高冲模具由钻石公司负责研制,整套模具由钻石公司凭空调器厂提供翅片产品图纸加工制造、空调器厂在图纸提出了特殊的技术要求,故本案应确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四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二十条 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愉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其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