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诉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复字第91号请示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法时传[1995]93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苏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续建海定大厦合同书》,就双方合作的项目、出资方式、工程施工监管、房屋销售、利润分配、合作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第二条 第()项第3目的规定,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199542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后(199552),现指定该案由先立案的案件的被告所在地苏州市中有人民法院管辖。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此通知后,依法撤销[1995]琼民终字第82号及[1995]海口房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监督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2月中旬以前将案件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