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文水县包装制品厂与广东省吴川县糖酒机械工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号关于请求指定管辖的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法经字第103号函及所附材料均收悉。关于山西省文水县包装制品厂(甲方)与广东省吴川县糖酒机械工业公司(之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本案合同当事人1989322日签订的《合同补说明书》中约定"到甲方现场加工大型设备""甲方提供加工场地",同时约定"在乙方制作的设备,乙方送到湛江或化州,由乙方代办火车整车以运"。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在甲地(山西省文水县)进行大部件加工生产,在乙地(广东吴川县)制造精细部件,故甲、乙两地均是加工承揽地。考虑到本案中的大型设备是在山西省文水县生产的,且在广东省吴川县生产的精细部件已发运到文水县,为便于案件审理,特指定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请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撤销[1991]湛中法经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公正审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