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于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
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北京市西单堂子胡同九号院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的一个家属院,原有住户74户,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军区房管局)管理。由于西单北大街规划改造,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该九号院地面建筑物拆除后,土地与地方进行对换。军区房管局从2001年9月开始对该九号院住户进行清退和安置。到目前为止,军队负责管理、保障的在职现役军人干部、离退休干部37户已经基本搬迁安置完毕;转业干部、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等地方人员37户,只有7户退出住房(其中3户借房安置),还有30户没有与军区房管局达成腾退部队住房的协议,其中部分住户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搬迁。军区房管局将该九号院住房清退的政策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两次向西城区政府作了专题汇报,西城区政府十分重视,要求军区房管局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以法律为根据,解决部队住房清退问题。2001年11月20日,军区房管局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北京军区军事法院进行了沟通,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九号院的部队住房清理纠纷案。
二、请示的问题、分歧意见及理由
针对该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类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居住于九号院的地方人员,是过去在军队工作时或其父辈、祖父辈在军队工作时,因与军队单位存在组织、行政关系而居住或者租住了该院住房,存在军产住房租赁关系,在这些人员转业或其父辈、祖父辈死亡后,其与军队单位的军产房租赁关系已经终止,军区房管局与这些地方人员之间发生的部队住房清退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而且这些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已不属于军队人员,难以适用军队行政、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因此,对于这类部队住房清退纠纷,应通过地方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类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和地方在于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虽然这些住户现在已经不属于军队人员,但军产房的租赁关系仍应予以承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以下简称《 复函 》)的精神,应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而且,军区房管局与该九号院地方人员尚未签订住房清退协议,在双方商谈住房清退协议过程中,军区房管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因此不宜作为民事纠纷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军区房管局和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实质上属于军队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遗留的问题,涉及军队与地方的关系;而且双方尚未就住房清退签订协议,应继续由军队为主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为宜,人民法院不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