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川立函字第50号《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本院法(经)复[1999]10号《关于 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和法(经)[1993]14号《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能否纠正问题的复函》的精神,上级人民法院在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审未作出生效判决前,一方当事人就管辖问题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请示。该院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法(经)复[1990]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法(经)复[1990]10号《批复》, 第三条 之规定: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案件正在二审中,二审法院尚未作出实体的判决,故申请再审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拟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待二审判决生效后,按照《批复》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无管辖权受案所进行的审判为违法审判,即程序违法,实体审理无依据。因此,应由本院提审此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程序和实体一并进行纠正。
该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