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犯,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1989年4月12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