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5日)司发通[1996]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本着维护社会正义和助残扶弱的原则,采取各种手段,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歧视、侮辱、伤害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有些残疾人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少残疾人仍然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这些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都规定了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刚刚结束的全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为了配合两法实施,贯彻落实全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在广大法律工作者中进行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和教育,督导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切实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纳入日常业务之中,逐步建立起以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使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使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以政府为主体,多方筹集法律援助基金,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发扬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热心为残疾人服务,并给予特殊辅助(如盲文、手语翻译等);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要提供法律援助,或酌情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
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结合“三五普法”,共同制定计划,编印学习资料,在福利工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它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
五、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密切联系,介绍本地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提供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并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协商和合作,在每一个县(市、区)指定或委托一些律师事务所,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要积极培养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工作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志愿者服务机构。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定期评选、表彰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的优秀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广为宣传,扶持社会正义,倡导助残风尚。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