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法民二[2002]2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中国银行反映亦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证实,该院于2001710日受理了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破产一案,并于同年723日裁定该基金会破产还债,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设置在社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互助组织,经依法核准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无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规定,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各地人民政府正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统一部署、分别处理、风险自担、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破产案件。你院应依法督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立即撤销其受理的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破产案。并告知该基金会的清偿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基金会的合法债权。

    请按以上意见迅速办理,并将结果书面报告我院。

    附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内容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内容

 

    一、审件的主要事实

    2001710日某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农村"三金"清理整顿工作组申请该市南岸区长生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破产一案,并于同年723日裁定该基金会破产还债,至20026月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时该案仍在审理中。问题在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其能否被宣告破产?

    农村合作基金会形式多种多样,始于何时恐难以考证,但大规模出观是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一时间似可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比肩开行。19949月国务院发出国发[1994]54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1995419日农业部发布《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制止农村合作基金会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并予以规范管理。尽管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还是有不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很不规范,违背原来设立的宗旨而非法办理存贷款业务,不能及时兑付农户的到期集资股金,有些已经存在恐慌、挤兑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各地人民政府自1999年起根据统一部署、分别处理、风险自担、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积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此项工作至今已经进行了4年。

    二、某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将南岸区长生桥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破产企业的理由及背景

    某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报告称:该市南岸区长生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经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有关规定,该基金会具有破产主体资格。

    上述破产案立案之前,该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中国银行武汉市新洲支行为被告,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存单兑付纠纷之诉讼。19991215日,该中级人民法院以有效存单已被权利人支取,现出示的存款证明书系伪造而驳回了该基金会的诉讼请求。案经二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1123日以存单上载明的存款人是"南岸区长生桥镇合作基金会",而不是提起诉讼的"南岸区长生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注:较存单上多了"农村"二字),故其不是合格原告,且其出示的存款证明书系伪造,故裁定撤销武汉市中院上述判决,驳回该基金会的起诉。半年后上述破产案立案。受案法院要求破产人的债务人中国银行新洲支行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