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纠纷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行信贷管理部:
你行《关于我行南京市分行及高淳县支行担保纠纷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中银信管(1998)4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总行与各级分支机构的法律关系为授权民事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或在其上级行转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其行为都由商业银行总行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同一笔贷款中的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与担保收益人是商业银行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并不影响保证人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