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0年11月7日 (1990)民他字第4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