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执行人转卖法院查封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是否应予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被转卖的,对买受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鉴于所请示的案件中,有关法院在执行本案时,对液化气铁路罐车的查封手续不够完备,因此在处理时对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均应给予照顾,具体可对罐车或其变价款在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的主要事实

    此问题系河北高院向最高法院请示中提出来的。该院提出此请示是基于一个具体案件,其简要案情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法院于199610月审结了解放军6410工厂诉辽宁省抚顺市油气运销公司(简称油气运销公司)购销太脱拉汽车欠款纠纷一案。依调解书被告油气运销公司应付给原告6410工厂货款1738万元。在执行中,井陉矿区法院于19961113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6台液化气铁路罐车。此后被执行人给付了82万元,并表示如到期不能付清余款,可用查封的罐车折价偿还;但却自1126日开始,将查封的罐车转卖给他人。其中转让给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简称南方公司)4台,每台24万元,共计96万元。南方公司付款后取得了这4台车的实际占有,并办理了有关的车辆过户手续,办理了新的《液化气罐车使用证》等,并将罐车投入了运营。    此后,井陉矿区法院在铁路上查到被转移的车辆,再次将该4台罐车扣押到债权人6410工厂的铁路专用线。在准备拍卖时南方公司提出异议,河北高院通知井陉矿区法院暂缓执行。

    二、河北高院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南方公司购买罐车时并不知道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属无过错的善意取得,罐车应属南方公司所有。井陉矿区法院应对被执行人转卖法院查封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回售车款项。

    第二种意见,法院查封的财产被非法转卖,属无效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应予追回,南方公司可另行起诉被执行人油气运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