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高法发[2007]9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