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丁怀敏诉高锦债务纠纷案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88)民他字第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兵团分院所属阿勒泰地区巴里巴盖垦区法院于19887月受理了丁怀敏诉高锦债务纠纷一案,并于同年八月以被告高锦的住所地是河北省保定市为由,将案件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得知,巴里巴盖垦区法院提供的被告高锦的住址有误,其住所地、现居所地均不在保定市。该院依《 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二十条 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我院曾要求保定市中级法院对高锦的住址再次调查,但该院仍未能查清。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 》 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起诉书应记明当事人的住址。现原告起诉书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有误,经查未能找到被告,故今特函你院,请将此案退回巴里巴盖垦区法院。由该院通知原告丁怀敏,提供被告高锦的确切住址;如他不能提供,坚持不撤诉,法院无法查清,可依法驳回起诉。如今后工丁怀敏能找到被告确切住址,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