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京高法发〔1997〕389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

    根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适用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各法院在适用解答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答中提出的处理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在执行解答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庭。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

                              否转为适用普

 

通程序?

        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

       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

        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

 

         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

                              序?何时告知

 

        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

    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13、开庭审理前,审判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

    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

    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

    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

    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

    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

    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

    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

    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

    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

    2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

    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

    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

    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

    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

    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

    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应及时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再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

    法院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则上也应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应由负责立案的人员将起诉内容记入笔录。

    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将起诉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可以口头答辩,其内容应记入笔录。被告要求发送起诉状副本的,应当向其送达。

    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行使提出答辩状权利的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此期间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开庭的,可以开庭审理。

    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能够立即审理的,应当即时审理;不能立即审理的,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

    已决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理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及审判人员姓名。

    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并对照有关规定审查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正确的,应向当事人讲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依法改用普通程序审理。

    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

    除可以采取传票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外,还可以采用口头或其它简便方式(如电话或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传唤诉讼参加人和证人。

    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对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1)做好法定的程序性准备工作,如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告应诉,确定适用的程序,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2)审核诉讼材料,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确定庭审中应重点查明的问题;

    (3)熟悉与本案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以及纠纷中涉及的有关专业知识等;

    (4)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做好指导当事人举证的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当及时开庭。

    13、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开庭审理前,除为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如指导当事人举证以及处理撤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勘验或处理其他紧急情况外,审判人员不得会见单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亦不得就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意见。

    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

    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举证须知发给当事人,在举证须知中应讲明举证范围、举证时限、不举证、举证不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在当面指导当事人举证时,应仅就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的范围等向当事人作出说明,指导范围不得扩大。

    给当呈人指定的举证期限应记入笔录。

    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只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取权必须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主要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提出取证主张,并提供了取证线索,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2)必须由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或应由法院进行勘验的;

    (3)当事人因其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自行收集,又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的;

    (4)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当向法院申请查证,并提供证据线索,说明不能举证的理由。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由法院调查取证;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公开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当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

    在庭审阶段的安排上,应以保证查明案件事实为原则,可以根据审理需要,适时调整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顺序,可以省去不必进行的过程,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可以交叉进行。

    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在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

    开庭审理工作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对无争议的或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可不再进行审理,但应将当事人对事实表示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

    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承担上有分歧的,开庭时,可以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问题表明态度后,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确认无争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

    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

    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再次开庭。但再次开庭的内容应与前次开庭相衔接,重点是围绕尚未查明的事实,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和辩论,不应重复已审理过的内容。

    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在审理案件中凡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方式传唤当事人的,当事人不到庭时,不得采取拘传措施,亦不得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

    对于可以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口头宣判。口头宣判应当在庭审小结之后进行。庭审小结应简要叙述经庭审后确认的事实和处理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庭审小结内容应准确记入笔录。

    当庭宣判的判决词、裁定词应限于表述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条款、裁判主文、诉讼费用负担,并告知上诉权、上诉期、上诉法院。判决词、裁定词要准确记入笔录。

    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且即时履行完毕,除当事人要求制发调解书的,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不再制作调解书。

    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必须由审判员(包括助理审判员,下同)负责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禁止书记员代行审判员审理案件的职权。

    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审判人员认为需要或者庭、院长要求汇报的,应当汇报。

    2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可按照各法院制定的本院案件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间替代人民法院的印章。

    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审限不得延长。

    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应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

    审判员认为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于审限届满前的十五天内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如该案确属双方争议较大,案件事实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转用普通程序审理;如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转用普通程序的条件,应告知审判员申请不成立,该案必须于三个月内审结。

    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5条中要求具备的诉讼材料,并应当保证诉讼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