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海南港务局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的函

 

                       (1994年12月13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海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海南省港务局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经我们研究认为:从本案情况看,讼争之土地早在1958年即由海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使用至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该土地上建起办公楼、宿舍楼、仓库、食堂等设施。后来双方为该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1958年该诉争土地是划拨还是借用,双方主张不一,又没有文件佐证。对此纠纷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一直未能解决。1989年3月省国土局曾下文给市国土局,同意确认海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对该土地的使用权。1993年8月省国土局又下文撤销了省、市国土局1989年的文件。因此,该土地权属争议系属历史遗留问题无疑。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据此,请你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所有判决,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