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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九、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诉讼费用速算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一、几类案件的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二、关于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 1、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时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3、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等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 4、立案时如按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了案件受理费,立案庭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案件在审理阶段审判庭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需补足案件受理费。 三、自 附件2: 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 本案我院暂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了案件受理费,如本案在审理阶段审判庭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请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足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二○○七年四月二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07040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不得收取外币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涉外收费]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已废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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