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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纠纷是指 (摘自 主编的《》) | 返回首页 返回上级 免责声明 |
共有纠纷 |
● ● ●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房人之一在购房时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购房后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纠纷时已具备完全购房条件的应认定产权共有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一方名义申请双方投工投料,建成后共同住用的房产可认定为共有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共有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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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解释 ○证据要求 ○文书样式 ○诉讼技巧 ○参考书目 ▲地方法规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陕西 宁夏 甘肃 青海 内蒙古 新疆 西藏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江苏 浙江 江西 福建 广东 广西 安徽 四川 云南 贵州 香港 澳门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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